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一家仓储物流企业,属于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我司与A企业签订仓储合同,明确A企业的化学原料自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储存在我司储罐中,正常仓储费按5000元/天计算。如果在8月31日仍存放在我司,则属于延期储存,延期仓储费按6000元/天结算。现在A企业与其下游客户B公司约定,B公司可凭A企业出具的真实仓单到我司提货,费用由B公司与我司结算(我司与B公司未签合同)。请问我司能接受B公司的银行汇款吗?发票开具给谁呢?怎样处理才能规避税收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为了规避风险,因为你们公司跟A公司签订的合同,结算应该跟A公司结算,发票开据给A公司。
如果你们要收B公司的汇款,发票也只能开具给B公司,不过要让A公司出具个证明,证明A公司的存货由B公司提货,费用由B公司承担的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