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物流企业(已营改增),负责生产厂家生产物料的配送业务(根据指令并按要求运送到指定区域),我公司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由于未做好配送防护措施,造成配送的生产物料质量不良、发生混送等原因,未达到生产厂家的配送要求,影响生产厂家的正常生产,被生产厂家考核扣款3000元。我公司与生产厂家结算配送费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厂家在处理该考核扣款时,直接从配送费中扣除(我公司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考核扣款生产厂家只给我公司提供收据,未提供发票。也有说法是该考核扣款属于折扣折让行为,我公司应在结算配送费发票中抵减扣款金额进行开票结算。
请问,以上的考核扣款哪种处理方法正确,如不正确,该如何处理?税法如何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营改增后,涉及增值税进项税。考核扣款可以按折扣销售处理,否则给对方多开了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