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山西省一家煤矿企业,2009-2010年报废一台旧支架(井下使用固定资产),当时已做了固定资产清理账务处理,但实物一直当保存在库房,近日公司将废旧支架销售处理,请问应如何缴税?是17%增值税还是4%减半征收?望详细解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