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11年新建充填采煤项目(一种新型采煤工艺)到2013年10月完成前期投资工程,但到现在一直没有正式投入生产,从2013年11月至今累计发生的费用,想使用企业提取的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这样合适吗?如果行的话是否需有经关部门审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1.发展循环经济的科研和设备支出。
2.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支出。
3.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支出。
4.煤矿转岗失业工人转产就业支出。
5.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转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补助支出。
6.职工技能培训支出。
7.接续资源的勘察、受让支出。
8.迁移异地相关支出。
9.发展资源延伸产业支出。
10.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11.其他直接与接续发展相关的支出。
转产发展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需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如是你公司在上述使用范围内使用可以进行申请。否则有可以使用。
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转产发展资金,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产发展资金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