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一家煤矿生产企业,生产原煤并进行洗选销售煤炭。资源税是按照(原煤入洗量+混煤销量)*3.6元/吨计提的,洗选出的矸石都无偿赠送别的单位。最近地税局对我矿进行稽查时,根据我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各煤种的产出率推算出矸石的产量,随要求补缴资源税。请问他们的说法合理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煤矸石是原煤的附属物,是随原煤一起开采出来的,不管能否使用,都视同原矿一起征收资源税,另外国税函[1996]605号规定:对于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的未税原煤,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其次,各地煤矸石的可利用程度不一样,各地对煤矸石的规定也不一样。如果当地将煤矸石列为“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这一兜底名目进行征税,就只能缴纳了。
根据以上规定,您们应该缴纳资源税了。具体如何交请咨询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