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往来性收据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开具税务发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等相应的财政票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出售内部刊物、资料、书籍应使用收款收据。因此,未按规定取得的上述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如果取得的发票属于非税收入开具的往来收据是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