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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无偿划拨土地到全资子公司是否视同投资入股,可以免交营业税

2014-11-28 13:21:16
提出如下问题:
我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园林绿化设计与施工,现将集团名下的一块土地无偿划转(拨)到全资子公司(集团公司与子公司都不涉及房地产),根据(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问:无偿拨付是否可以理解成是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免交营业税,理由是双方是总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子公司的经营利润的好坏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视同销售有关规定如下:
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号
八、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6】第162号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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