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与客运公司签订合同,由其为我公司提供职工班车服务,班车路线固定、用于接送公司职工上下班。客运公司是不是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发放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若取得该发票能否抵扣。与财税【2013】106号第二项第(一)条第5款“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不得抵扣是否冲突??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获得的应税服务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你公司支付的班车服务费是用于集体福利所以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