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代政府收购换地权益证书,收购后直接核销,政府按收购的金额给予我司一定比例的奖励,该奖励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征营业税需有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作为依托。否则涉及营业税。例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号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给的是一个例子,即不征税必须有文件作依托。目前尚无收购换地权益证书收入为不征税收入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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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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