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是集团下属房开企业,受银行贷款条件限制,用我房开公司资产做抵押,以集团下属的其他几家公司名义分别从银行贷款转借房开公司使用。 请问1.这种借款形式是否属于集团性质的统借统贷?2.是否受关联企业借款比例限制?
3.是否需开利息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1、不属于统借统贷
2、所得税前利息支出受到相关规定限制。可以参考一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3、需要开具利息发票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