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将公司原有10亩土地通过国土资源局收购,定向拍卖给开发商,开发商将所盖商品房再全部出售给我公司,土地局共收取开发商土地款1900万元,赔给我公司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价款570万元,我公司10亩土地账面价值100万元,请问我们缴纳营业税时,是按照570万缴纳,还是按照570-100=470万元缴纳?依据的法规有没有?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贵公司账面价值100万元,是不是当时受让时的金额,如果是的话则以570-100来缴纳营业税。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