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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免税项目的若干问题

2014-12-08 11:50:1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问题如下:

1、上述的养老院、医院指的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还是二者都包括?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颁布后,对医疗机构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征免营业税的文件即《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的营业税内容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废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不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执行不同的营业税政策。



提供以上法律规定,供贵公司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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