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财税【2014】72号文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资源税开始实行从价计征。请问:在2014年12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了销货款,但货物在2014年12月1日以后才发出的,其资源税的计算应该按老办法从价计征还是 按【2014】72号文的办法从价计征?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十一条规定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如下:(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三种情形: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您公司是采用方法二预收货款结算,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时间,货物在2014年12月1日以后才发出的,按【2014】72号文的办法从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