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经营项目: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策划,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等;销售:办公自动化设备,电线电缆,仪器仪表,电子设备,安防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等,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经营项目我公司有3%的营业税,应该增后服务业务6%的增值税,工业及商贸17%的增值税,现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安防施工合同,该工程在施工中所用材料占工程成本70%以上,我们认为应该按工程施工交营业税,但也有部分人认为应该交增值税因为材料占大头,象我公司存在多种税率,应该如何把握,分开核算是否可行,请老师指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缴纳营业税,如果您公司是生产自产建筑材料的纳税人,这部分材料缴纳增值税,建筑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除此以外就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颁布时间:2011-3-2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目前您提供不了增值税发票,营改增后可以提供。如果想享受增值税的抵扣政策,最好合同签订在政策出台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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