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属于报业集团的一家全资子公司。目前集团改制,由报业集团注册成立传媒集团,我家又被划入传媒集团。现有问题请教老师:1、目前传媒集团还没有办理完股权转让手续,年底传媒集团要求8家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目的是为了融资,这样做合适吗?有依据吗?2、以传媒集团为主体贷款,然后以同期贷款利率转给下属公司使用资金,这样做合规吗?我们子公司拿什么凭据作为支付利息的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合适,母子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这是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以传媒集团为主体贷款,然后以同期贷款利率转给下属公司使用资金,这也是合适的。
可以凭“统借统还”合同等作为入账的凭证;或开发票但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