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中提到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我们是集团公司,A公司为我公司全资子公司,B公司为我公司控股的一个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A公司要将其拥有的矿山及其采矿权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B公司,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依据本政策不用缴纳流转税,政策中提到是实物资产,采矿权属于实物资产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号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