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C公司: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缴纳营业税等问题。根据最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属于免税收入。
按有关规定,C公司缴纳201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期限是在2015年度7月份前,由地税局直接通过C公司基本账户扣缴。但是,C公司代收A公司业务外包人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在2014年每月按人头代收,同当月收入一起开发票收取,由于结算书中未注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多少,所以,造成了有收入无成本的状况,虚增了利润。
请问专家:业务员外包人员的201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C公司是否可以在2014年终计提?并确认入成本,同时挂“其他应付款/业务外包人员/201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进行核算?请指导。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要计提,在实际缴纳的月份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所以你公司提前预计是不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你公司代收的残保金应属于代收款项,应按规定交纳相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