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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涉及关联企业利息的营业税

2014-12-15 18:36:0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我们集团想做资金集中管理,就是把几家子公司的资金归集到集团,使用我们集团的北京公司名称在银行开立帐户,归集全国各地子公司的资金。带来问题如下:

1、除北京公司外,其他各省子公司的资金,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归集中,都归集到了北京公司帐户,再由北京公司帐户根据批复的子公司预算,统一对内支付给各子公司,再由各子公司对外支付给客户。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关联交易资金(所有进出资金)。请教老师:营业税计算,是以子公司的利息收益为基数。那么大量进出北京公司帐户的各子公司的资金,产生的利息以什么数为计算基数?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前集团资金池的运作模式主要为集团结算中心和集团财务公司两种。集团结算中心为非独立法人实体,利用银行平台和工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集团财务公司为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非银行金融机构。
2、集团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要求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取得银行结算账户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3、在资金池中的钱贷给集团内其他企业使用,所产生的利息应全额交纳营业税。
4、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无有关资金池管理的税收文件,请与各地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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