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问题:1、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2、如果需要缴纳,那发票是否是去地税代开,税点是多少?
3、如果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那是否需要提供正规票据给对方。(现对方要求我公司提供发票或者在税务局领取的往来收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政策性搬迁补偿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号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发[1993]138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市场化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