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请教个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我公司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现在税务局有异议,认为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该收取的时候就要确认收入并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4条:《条例》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现在物业公司也和业主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也明确了每次物业费的缴纳时间。请问是否应该按照应收物业费的金额缴纳营业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看下面的规定:是收款款项或取代索取收入凭证的当天,实际收取和合同规定已经到期的都应当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