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属关联企业,甲与乙在本年度有资金往来,开始是乙借给甲资金,后来甲又借给乙资金,11月末全部结清,并且在两企业资金往来时,两企业都无银行及个人借款,12月中旬甲有一笔银行借款,并于下一年初归还银行。请问,甲和乙企业资金往来需计算利息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税收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关联企业间借款取得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利率)如不属于上述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应依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