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老师,您好!
我是一家煤炭企业总公司,下设6个煤矿。去年我们就向银行专项借款9亿元用于两个煤矿的建设,但是我公司没有将这笔贷款全部用于基本建设,一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其利息是全部资本化还是按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用途分别计入在建工程和财务费用?这两个煤矿各是我公司的一个子公司和一个分公司,银行就以我公司实际是一个集团公司的名义全部发放在我这个总公司的名下,但是我公司又没有实际在工商局注册集团总公司,利息费用是否能够根据有关税收政策按各子公司和分公司使用的金额以银行利率分配利息费用?对于子公司是否交纳利息收入营业税?恳请您给予详细及全面的答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其利息按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用途分别计入在建工程和财务费用
2.根据财税字[2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统借统还”单位是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
2、“统借统还”单位要与分拨贷款的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贷款;
3、“统借统还”单位要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
贵公司符合以上统错统还的条件的,就能够根据有关税收政策按各子公司和分公司使用的金额以银行利率分配利息费用。
具体此业务,建议贵公司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折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