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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协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建筑面积*105元)是否缴纳契税

2015-01-07 16:28:11
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通过协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按照建筑面积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企业理解:财税[2004]134号文规定 一、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

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通知中首先提出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不支付相关经济利益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就不属于计税基础,换句话说如果在协议中规定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金额、或者协议中约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缴纳一定金额城市建设配套费,那么此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需缴纳契税。反之,因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企业因自用房产开发而产生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个人理解不应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如企业取得土地规划不进行房产建设将不支付相关城市建设配套费)因此是否缴纳房屋建设相关城市建设配套费,不是能否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之一。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依据文件规定,市政建设配套费应当是做为契税的计算依据的。虽然可以按您的方法去理解这个问题,但税务机关肯定会按文件规定进行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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