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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增业务的发票问题

2015-01-26 11:32:09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一下,我公司销售矿石给销货单位,矿石每车的过磅费算不算是附增值,要不要交增值税,如果交增值税,发票是分开开,还是一起分行开,如果我们之前分开开了,税法有什么规定吗,可以分开吗,相关文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据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同时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可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在不同栏次中注明,也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销售方将收取的价外费用与所销售的货物一同确认了收入,适用相同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了销项税额。


从以上可以看出,是可以单独开具的,但是一定要注意税率的问题,要使用与货物相同的税率来开具。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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