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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到底是双方都要缴纳还是由哪一方单独缴纳?

2015-02-05 16:55:43
提出如下问题:
本公司前次提问:本公司为一国有有企业,国资委通知本公司,由母公司打给本公司一笔款项,以本公司的名义购买理财产品,收回的本金和理财收益再全额还给母公司,请问,该笔业务中母公司和本公司各需要缴纳哪些税种?如何缴纳?

贵单位专家回答如下:1.所得税。母公司和本公司都要缴纳。本公司为零。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2.营业税。是否缴纳取决于主管税务局对理财产品协议的认定。如果认定为一种存款行为或投资行为,依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中的规定,则不用缴纳。如果认定为一种贷款行为或买卖金融产品行为,依据国税发[1993]149号、国税函发[1995]156号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则要缴纳。实践中,企业一般不缴纳,税务局通常认为该缴纳。最终视双方沟通协商谈判结果。

3.建议主动就理财产品协议和主管税务局咨询协商。同时,提醒关注的是,目前多数金融机构为了吸引企业投资者购买其理财产品,通常会增加保本收益条款。这一条是有违国家规定要求,也是这一条常常成为税务局认定理财协议是一种贷款行为的依据。



上述回答本公司仍有疑问:

营业税到底是双方都要缴纳还是由哪一方单独缴纳?

因为上述理财产品是以本公司的名义购买的,而理财收益最终又给了母公司,营业税是本公司和母公司各缴纳一遍呢,还是只在哪一方缴纳,另一方不用缴纳?另外,就母公司提供资金给本公司的行为,是否还有视同借款业务缴纳印花税的可能性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 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鉴于本公司和母公司是关联双方,即便本公司没有从中获得收益,但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双方利息收入并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理论上存在双方都要缴一遍营业税的可能。
2.母公司提供资金给本公司的行为,存在视同借款业务缴纳印花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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