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在今年核销一部分无法收回的往来款项,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如能,需要什么手续?如不能,为什么?相关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所以,无法收回的往来款项,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才可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