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租赁外县一库房,用作零件仓储,此部分收入无法独立核算,库房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在库房所在地缴纳此部分收入的增值税,请问是否合理,有无法条支持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号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 (以下简
称受货机构) 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
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
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
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
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视同销售的规定: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销售实现为移送货物的当天。(依据《增值税暂时条例实施细则》)
贵公司的行为如果符合了以上条文的规定,则需要向库房所在地缴纳此部分收入的增值税。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