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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构筑物是否要交房产税

2015-03-11 16:02:38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基建投资于地下开采矿石,若转固后井巷里的硐室、控制室、食堂等井巷构筑物是否需交房产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税法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需要并入原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这就要求我们在核算房屋原值时,应当对房屋与非房屋建筑物以及各种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适当划分。
  所谓房屋,就是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或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以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动、仓储等的场所。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区别于其他的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假山、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厂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以上建筑物均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
  对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税法同时规定了具体界限:“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如果贵公司的硐室、控制室、食堂等属于以上所说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部分是需要缴纳房产税的,否则不用缴纳房产税。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上述规定,矿井建筑物延伸到井下,井下建筑物若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应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对不具备房屋功能的井下建筑物,不缴纳房产税。 谢谢您的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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