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老师:
我们是货运物流公司,我们收到加盟商的加盟费,合同期间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第一、我们入账在哪个收入较为合适,是分期确认收入还是一次性确认收入?第二、收取加盟费会涉及到哪个流转税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第一、入账在其他业务收入较为合适,应分期确认收入
第二、收取加盟费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因此,货运物流公司收到加盟商的加盟费属于转让商誉,按“文化创意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