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专家:我公司有许多工程项目未完工或完工未结算,营改增后将如何衔接,我们现在应做些什么准备工作?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此规定,在此之前购进货物,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在此之前销售货物,即使还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建筑业营改增后也要遵循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