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甲供材料是否应计入“工程款”中合开“工程发票”?依据哪份税务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而,在税款上,对于建设方提供的材料只需要缴纳营业税,而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在发票开具上,由于甲方也就是建设方购买材料时已经取得了相关的发票,如果再由建筑施工企业再行开具建筑业发票,那么势必可能造成建设方重复做账,增大相关资产的成本问题,因而对于建设方采购的材料,不再由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建筑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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