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想问房地产企业车位以租代售形式收到的款项怎样确认收入缴纳税款?如车位租期为20年,合计租金10万元一次收到,怎么样确认收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人民防空法规定人防设施是不能转让的,由于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报竣等工作都需要当地的人防部门进行监督,竣工后无偿移交给人防部门。企业所得税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也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处理。与购房人就地下车位(人防设施)签订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作为房地产转让收入。取得的收入按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
2、如果与购房人就地下车位(非人防设施)签订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合同,因为此时公司实质上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房人,由于公司已丧失了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有效控制权,且收入的金额又能够可靠地计量(一次收取全部租金),则取得的收入应作为房地产转让收入。按转让房地产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3、按上述原则分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