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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 可以按差额纳税,只要在合同中注明哪些费用是代交给政府的,哪些是企业的手续费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根据此规定,由于代收代支的部分不是实际收取的报酬,因此不应作为代理业的计税营业额。 北京市地税局(京地税营[1995]318号)补充规定:“凡从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范围内服务业税目代理业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这类代理业业务经营者自身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均不得冲减其应计营业税的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908号 颁布时间:2007-8-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发〔2007〕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