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小额贷款公司(国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作为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得税义务依据权责发生制(应该是这样吧)。一笔借款约定按季付息 期限一年 但是现在已到最后还本付息日 没有收到任何本金和利息 但营业税 和 所得税已交 请分别说下 如果 债务重组 (经过交涉少还一部分利息)或者 彻底损失利息本金 我这个已交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会是什么结果。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营业税已经缴纳的是不能退回了,企业所得税是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
颁布时间:2010-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2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2号 2014.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