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有关联关系的两个企业,甲从银行贷款,并全部借给乙,银行每月收利息时,再由乙按银行实际收取的利息转给甲,由甲再转给银行还利息。请问甲是否在汇算清缴时将此贷款发生的财务费用要调增?如果乙不想在汇算清缴时将此费用调增,甲需要提供什么样的单据(是否要到国税大厅去代开发票)给乙?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如果双方约定不收取利息,则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致使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调整该企业的应纳税额。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用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