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将食堂外包给一个餐饮公司(本地注册的)经营,但该餐饮公司经营范围仅为‘餐饮管理’而不是‘餐饮服务’,所以他们开来的发票内容只能是‘服务费’(地税通用机打票),而不是‘餐费’或者‘主食及菜品’之类的发票内容,在我们强烈要求下,他们只能由北京的总公司开具‘餐费’机打发票,因为北京的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餐饮服务’
我们的问题是:
1.开具‘服务费’的发票可否作为公司食堂费用入账,我们是做福利费列支的
2.我们使用北京公司的‘餐费’发票是否可以,餐饮经营方面的发票是否有属地管理的原则,就像建安发票只能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
3.发票内容是‘餐费’和‘主食及菜品’有什么主要区别吗,我们觉得‘主食及菜品’作为员工食堂的费用处理更好些,但是对方只能开具‘餐费’,这样的发票内容列支福利费有没有问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服务费肯定是不可以做为福利费进行列支的。
2、如果是公司代开发票,应当到公司注册地进行代开,这是有规定的。而由北京公司开具发票,如果你公司不在北京就会涉及异地问题,做为福利费列支有点牵强,建议让对方公司在你公司再注册个公司,这样入帐是比较合理的。
3、可以笼统的开具餐费发票,但需要将你公司与对方公司签订的合同做为附件附在票据后面,以便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