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请问我公司内部生产用车,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
不行驶公共道路、路政管理部门不颁发行驶证照的车量,按照2011年车船使用税法需要缴纳车船使用税?海南省有无实施细则,有无优惠政策?原海南省车船税实施细则是否仍有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车船使用税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凡在我国境内公共道路或航道上行驶的车船,除规定免税者外,都属于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渡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八)专供水上居住而不兼营货运、客运及其他经营业务的船只和不收过河费的义渡船只;
(九)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车船;
(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的车船;
(十一)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二)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车辆应当不属于免税范围.
海南省的优惠政策属于地方性政策,建议您与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