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公司是浙江省宁波地区的建筑公司。承建了一个规范要求完整的20MWp大型支架光伏电站,这个项目我们是安装工程总包,其合同包含了价格近8000万甲供光伏材料,请问,这部分甲供材料可不可以做为甲供设备不用缴纳营业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对建筑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工程,不管合同价款如何签订,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建筑工程的总体造价,按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 “建筑业”营业税,也就是说对甲方所供的材料应计入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业计税营业税额中缴纳营业税。
只有符合条件才能算设备。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