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我公司跨省到外省进行劳务合同,款项直接打给我公司给工人发放公司、缴纳保险等,请问我的发票子项开具为劳务费还是劳务派遣费,谢谢。
请老师提供相关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派遣等,即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派遣符合用人单位条件的人员到用人单位工作。它本为一体的雇佣、使用相分离,形成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受派员工三方关系。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只用人不招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第016号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按上述文件操作享受:
1、劳务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应将其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
3、由劳务公司给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4、用工单位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派遣发票入账,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