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物业服务企业,2014年12月1日预收业主二年的物业费24000元,2014年12月我们是按24000元为依据交营业税24000*5%=1200元,还是按24000/2/12=1000元为依据交营业税1000*5%=50元?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依据上述规定,与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营业税收入。(24000*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