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们企业今年在做2014年度税审时,税务师事务所发现我们2014年7月取得所属2013年的成本发票,认定这成本不能做为税前扣除凭证,要做纳税调增。但我们公司由于供应商原因,迟迟未开具发票,请问老师我们成本能否税前扣除,具体参照哪个文件,哪个条款?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一般税前扣除的标准应以权则发生制为扣除原则,相应的成本属于哪一年的就需要在哪一年扣除,如果2014年取得的成本发票属于2013年原则应当在13年进行扣除,2014年税前是不能进行扣除的。
贵公司以前年度的成本可以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