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14年3月进口一批货物于2015年5月报关,想咨询老师3个问题:1、海关提供的进口关税缴款中完税价格包含2014.3-2015.5月的仓储费,理论依据是什么?2、仓储费(杂费)是经营保税仓库的单位自订的费用还是由海关制定的?3、经营保税仓库企业是否有权为了提高保税仓库经营能力及吸引更多的客户来使用公共保税仓库而适时降低仓储费(杂费)4、该批货物入账成本是否为美元采购价*报关时汇率,而非海关开据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的完税价格(该笔业务完税价格包含仓储费一次入账造成仓储费重复入账).烦请老师解惑,企业不甚感激。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海关提供的进口关税缴款中完税价格包含2014.3-2015.5月的仓储费,理论依据是如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14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三十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海关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以从上述区域、场所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
如果前款所述的销售价格中未包括上述区域、场所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
2、仓储费(杂费)的价格有哪个单位确定,税收法怪没有明确,应该由经营保税仓库的单位确定,建议再咨询一下海关。
3、经营保税仓库企业是否有权降低仓储费(杂费)税收法怪没有明确,应该由经营保税仓库的单位确定,建议再咨询一下海关。
4、该批货物入账成本是海关开据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的完税价格,仓储费不能重复入账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应按完税价格作为入账依据,海关完税价格是有效的外部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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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 海关完税价是计算增值税的标准,在特殊情况下非存货的唯一入账标准,其中的仓储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不作为存货的入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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