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是发放贷款,主要收入是向借款人收利息。
由于今年经济下行,很多贷款逾期,应收的贷款利息不能收回。地税局要求我公司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原则计提利息收入,申报交纳营业税。还有,原先应收的利息没有收回,不能冲销当期的收入,已交纳的营业税交了就白交了....。本来小贷公司不良贷款上升,经营十分艰难,按照地税的要求,只要贷款还存在,不管利息是否收回,每月都要交营业税,这样何时是头。请问老师有没什么税收政策向地税局申请不交纳未收到的利息营业税。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利息收入的营业税是按合同签订支付利息的时间缴纳的,可以修改合同上利息收取的时间。
营业税税务处理应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也就是说2009年1月1日以后,对于收取利息的情况,应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即,如果银行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按月收取利息,则无论借款人在月末时是否付利息,银行都应在月末时确认该营业税收入的实现并缴纳营业税,不是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2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2号 2014.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