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关于建设电解槽的问题

2015-05-25 18:02:0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有电解铝产业,同时有建设安装电解槽的资质。现公司承揽了A公司的电解槽建设的全部工程,业务采用大包模式,即:建设电解槽的整个工程包括材料、设备、人工等全部由我公司总包(材料、设备全部外购),请问这种模式下,应该如何缴纳税金?

1.公司外采的设备、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金?

2.公司采购的设备、材料用到安装电解槽工程上,是应该单独缴纳增值税还是应并到安装工程一并缴纳建安类营业税?如果分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设备材料和安装费的金额应该如何确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不能抵扣,属于用于不动产工程。
2一并缴纳营业税,除非只自产的设备,材料,并具有自产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颁布时间:2011-3-2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