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集团公司下属房地产公司用其拥有的一块土地与其他企业合作,并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合作前,该项目的土地经双方认定一个价值(比原挂牌交易价高)并转移土地所有权,同时我公司获取相应资金。按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规定,我集团下属房地产公司的该土地所有权转移并取得收益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现咨询各位专家: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为购置土地的借款利息及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如何有利扣除?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有关条例: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