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自然人股东以个人资产向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企业,企业与股东签份转借协议,然后直接拿银行开给股东的利息单子入账,并支付利息,这种模式下,个人会不会涉及营业税及其它税?企业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有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如果涉税,有没有更妥当更省税的方案解决这个问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准予扣除: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借款利息只要满足以上条件,企业就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好,可以所得税前扣除,股东个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