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出租物业营业税相关问题

2015-06-05 13:40:41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房开公司,有房产出租,合同若约定租金和设备设施(电梯及通风供暖)使用费总额中,70%为房屋租金,30%为设备设施使用费,请问:1、这样约定可以吗?我司怎样开票和上税?2、若营改增后,能预测下对我司有何税负影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这样签。房屋出租70%的租赁费应交纳营业税,30%的设备其实也都属于不动产的附属设施,也应交纳营业税。开票时可以开租赁费和使用税费发票。建议为了简单不如将合同全部签成租赁合同。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上述内容是计算房产税的基础,房屋内的一些基础设施了是需要计入房产原值中的。 您好, 目前因为没有相关营改增文件出台,所以还不能确定今后的税负影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