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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费、技术服务费的问题

2015-06-05 17:05:25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单位营业范围只有种植,现就如下问题有待解决:

1、在种植过程中需要施肥、抹芽、修剪、灌水、出土、埋土等大量农活,这些用工没有固定性,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问:这些人员的工资可以以工资表的形式发放吗?具体文件是什么呢?以上内容如果是和包工头签订劳务协议,去代开劳务发票可以免征营业税吗?

2、我们聘用种植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签订了技术指导服务合同,请问专家的技术指导费代开发票的内容属劳务费还是技术指导费呢?

3、一项租赁业务发票应由出租方提供,可是合同中没有约定,只能由承租方代开租赁发票(土地租赁),请问代开发票所支付的税金承租方能在税前扣除吗?依据的文件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2012年4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2012年5月上旬,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全文作了解读,其中对上述规定的解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临时用工是可以按工资薪酬发放工资,以包工头签订劳务协议去税务代开发票不能免征营业税的。

聘用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属于劳务费。

承租方代开租赁发票的税金不能在承租方税前扣除,除非合同上注明承租方承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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