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发票开具问题

2015-06-09 15:11:52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老师,我想咨询下哈!我公司与一家单位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是付款方却是他们的总公司,合同签订方及使用方均是他们的分公司,现在需要开具发票,我们应该将发票开具给谁?如果将发票开具给合同签订方有没有税务风险?与没有相关文件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能会不允许抵扣。

依据《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地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合同签订方和付款方不一致,付款方付出的款项,在所得税前可能不能税前扣除,虽然贵公司业务不属于增值税范畴,但是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管理原则是一致的。付款方和合同签订方不一致,无论是将发票开具给总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会有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