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合同签订方和付款方不一致,付款方付出的款项,在所得税前可能不能税前扣除,虽然贵公司业务不属于增值税范畴,但是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管理原则是一致的。付款方和合同签订方不一致,无论是将发票开具给总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会有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