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商业地产,没有住宅,由于在银行贷不到款,故所有的开发资金全是由股东自筹的,当时都是以借款的名义借给公司用的,现在公司无钱归还借款及利息,就拿商铺归还给股东,但价格不是太高,价格高于成本价,请问这会涉及到哪些税收,还有会有涉税风险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使用个人股东的借款应支付利息,为此,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与股东签定借款合同,向股东借款的总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高于股东在公司内的注册资本的2倍,同时要到当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入账。
归还借款利息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所以,商铺归还给股东,但价格不是太高,价格高于成本价,这种价格不公允,应按市场价格归还股东的借款和利息。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